|
, [% ]2 w0 c5 S0 \ 近日,南昌市GOV官网发布《关于对高新区湖城大境B06地块1~18栋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 w( q' Q. \% B+ i9 m 洪住建文〔2023〕71号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部门,市建监中心,各参建单位:根据应急部门通报,高新区湖城大境B06地块1~18栋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已结案,依据《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湖城大境B06地块1~18栋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12・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管字〔202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规范性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处理通报如下:
" W, q, V6 I1 w) j4 ~ 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情况2022年12月28日约15时40分,在瑶湖西三路新宇湖城大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相关主体建设单位:南昌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新,项目经理:王永鑫;施工单位: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项目负责人:王强;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明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红霞;监理单位: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江,总监理工程师:黄江华。 8 i1 e1 o x) F _7 `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根据《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湖城大境B06地块1~18栋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12・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管字〔2023〕7号),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如下:
9 k8 ]; J0 N* ?% E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1.江西明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2.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劳务单位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的隐患问题失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监理单位已通过书面方式通知15栋楼存在临边防护缺失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完善现场连廊落地窗临边防护措施。
2 B: ~: p4 ^; d2 I# G: d8 t9 | 3.南昌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5栋楼临边防护缺失”等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的隐患问题失察4.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5栋楼临边防护缺失”等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的隐患问题失察。 9 c* W. h0 U: Q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1.夏红霞,江西明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发生负有领导责任(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2)未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 % C0 D7 Z; {- C$ o
2.王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城大境B06地块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1)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劳务单位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的隐患问题失察(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监理单位已通过书面方式通知15栋楼存在临边防护缺失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完善现场连廊落地窗临边防护措施。
6 |$ X8 I! ^6 n* u 3.王永鑫,南昌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城大境B06地块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5栋楼临边防护缺失”等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的隐患问题失察。
/ u+ T$ j, M! Y# @+ `9 _9 \ 4.黄江华,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城大境B06地块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5栋楼临边防护缺失”等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违规通过落地窗牵引施工所用电线的隐患问题失察。
: A8 \; Z; z- G1 w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明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暂停该企业市级审批有关资质申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停该企业省级审批有关资质申请6个月。
, ]9 K5 o" F# p( l& r 2.施工单位: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暂停该企业市级审批有关资质申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停该企业省级审批有关资质申请6个月并暂扣安全许可证6个月。
) A0 t6 n( N/ |# h6 Y' j% F& t 3.建设单位:南昌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4.监理单位: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函告湖北省住建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 v/ {: w ^+ y! _" o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1.对江西明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红霞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 Z- H+ o8 T% W0 ~6 S$ k 2.对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城大境B06地块项目经理王强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3.对南昌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城大境B06地块项目经理王永鑫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 v5 g, h7 A; D. O' ]2 y/ @ 4.对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城大境B06地块总监理工程师黄江华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南昌市人民GOV官网) 7 a7 q7 k1 ]* R) F9 {+ F
% M8 r+ B. z4 ~7 ?9 K. D3 s9 {! Z9 m* h! N1 z% f2 a) i
, P2 [3 F6 P P( B I
& W1 ~* f* G" b6 H!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