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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是否侵害著作权?(网站缩略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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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看看 发表于 2023-04-09 0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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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缩略图是搜索引擎的一项特色功能,能够提高互联网用户获取信息的效率,但同时也涉嫌侵害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网页快照、缩略图提供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制的作品“提供行为”而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就网页快照、缩略图提供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的相关裁判规则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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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1.在缩略图快照著作权纠纷中,行为人实质性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侵害著作权—-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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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缩略图快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本质是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平衡下的司法价值抉择鉴于快照、缩略图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构成侵权,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实质性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并分析该行为是否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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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快照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一般会根据涉案缩略图快照是否存储于被诉搜索引擎服务器;图片的清晰度、分辨率是否相同或几近一致;在来源网页不可访问时快照是否仍可访问等因素,最终进行综合判断案号:(2020)沪73民终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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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5期2.向用户提供网页“快照”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提供行为,其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是否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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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要旨:网页“快照”本质上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非对原网页的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向用户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提供行为,但在考虑其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仍应当在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下,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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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544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3.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的行为未影响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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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三优秀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判断提供快照、缩略图行为是否属于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的主要用途、权利人能否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缩小损害范围、被告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被告是否从网页快照、缩略图提供行为中直接获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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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展示涉案图片是为了方便用户对检索到的图片进行查看,在检索结果预览页面右侧亦标注了图片链接网址预览页面展示涉案图片的行为并不影响权利人对涉案图片的授权及其他被授权方对图片的使用另外,被诉侵权人在涉案网站上也公布有投诉渠道,权利人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缩小损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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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未影响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案号:(2021)京73民终1856号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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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提供快照、缩略图方式实质上替代被链接网站向相关公众提供图片作品,构成侵权——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例要旨:涉案图片在网站中的展示方式、效果及内容与被链接网站几乎完全一致,并可以通过保存方式获得图片,即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快照、缩略图方式实质上替代了被链接网站向相关公众提供涉案图片作品,相关公众再无必要访问被链接网站,必然会影响到被链接网站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以及对图片的对外授权,进而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使用权益,因此,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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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73民终356号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3日5.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其提供的网页快照及其内容没有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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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要旨:被诉侵权人网页的搜索中包括权利人的三篇网页快照,在权利人提起诉讼之前,被诉侵权人并不知晓其为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设置了快照,亦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且其提供的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上尽到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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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侵权后屏蔽了三篇文章的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尽的义务因此,被诉侵权人提供网页快照服务并没有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李俊平、曾芳芳编著:《著作权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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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司法观点 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网页快照,英文Web Cache,也称为网页缓存其是指搜索引擎按照一定的技术将其他网站中的内容自动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以供网络用户直接访问的一种技术其生成原理是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从事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缓存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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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用户使用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时,其实就在搜索引擎的网页数据库中搜索,并不一定是搜索引擎瞬间在互联网上找到了包含关键词的网页一般情况下,当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既提供正常的链接结果,也同时提供相关网页的“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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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正常的链接,网络用户可以离开搜索引擎网页访问目标网站;网络用户也可以直接在搜索引擎网页上访问“快照”而直接浏览相关信息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点击“网页快照”链接时,搜索引擎将蜘蛛系统(Spider)当时所抓取并保存的网页内容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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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页快照是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所以查看网页快照的速度往往比直接访问网页要快网页快照中,搜索的关键词用亮色显示,用户可以点击呈现亮色的关键词直接找到关键词出现位置,便于快速找到所需信息,提高搜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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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搜索的网页被删除或连接失效时,可以使用网页快照来查看这个网页原始的内容“快照”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网页的“快照”,即搜索引擎事先存储的网页;另一类是对网页的特定内容,如图片或歌词、短小文字作品等的“快照”,或称之为“缩略图”,代表网页上或计算机中图片经压缩方式处理后的小图,其中通常会包含指向完整大小的图片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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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用于在Web浏览器中更加迅速地装入图形或图片较多的网页因其小巧,加载速度非常快,故用于快速浏览,相当于图片文件预览及目录的作用网络用户点击“缩略图”,可以从图片所在的服务器中调取原始图片司法实践中,对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或“缩略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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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研认为,由于网络服务涉及的“快照”“缩略图”的复杂性,不能一概地认为构成侵权也不能一概地认为不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是否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如果已经实质上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如在“音著协与百度公司”案中涉及的百度公司将其他网站中的歌词完整地提取出来,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中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其后果是直接代替了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歌词,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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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网页快照”“缩略图”提供行为均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该提供行为未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此时一般不认定搜索引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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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9~60页)法信 ·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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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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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二)“快照”的性质及法律责任1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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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提供的网页“快照”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提供系统缓存服务、应当免责,如“快照”服务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把被诉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或者其行为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个免责条件的,不能够援引该条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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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的形式使用他人网站上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影响他人网站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损害他人网站对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合法权益,从而未实质性代替用户对他人网站的访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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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12、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以搜索、链接或者系统缓存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13、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行为侵权的认定,与“快照”来源网页内容是否侵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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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属于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提供网页“快照”的主要用途;(2)原告是否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范围;(3)原告是否已明确通知被告删除网页“快照”;(4)被告是否在知道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5)被告是否从网页“快照”提供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6)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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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万路小混混 发表于 2026-01-10 12: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好遇到类似问题,看完这个帖子心里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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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会有的 发表于 2026-01-12 15: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思路很新颖,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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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1779784001 发表于 2026-01-12 22: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分享太实用了,刚好能用到,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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