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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3 b: b! Q$ ?9 |" k& O3 l6 Z0 ~
(上接A7版)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 l/ x) Y" E: F, e( W% T
4、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 H9 M6 o2 G' E 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 ~) J. u+ w3 C# W: g T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3月31日(T-7日)至2023年4月4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3 F! O; V$ Y4 _* _2 ?4 W! Y/ E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3 f: `$ j2 G6 U0 i& t- z
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11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2023年4月10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 W1 R# \6 I" E% D 二、战略配售(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 X: X6 l$ [: x8 {, \; M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 `6 y& Z# p. n# {7 Z- F8 v2 A7 N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530.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7,809.12万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不超过265.00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
$ G w2 l' Z; b; w% ]3 i 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4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4月14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1 z* h9 T- X( A: M% [# ^ i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投资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 H, O6 d+ b- H# X+ Z4 i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530.00万股,且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7,809.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1号资管计划。
+ I: ?& s) F5 c: b) J3 L% ^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美利信创业板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ZJ197;设立时间:2023年2月7日;备案日期:2023年2月14日;募集资金规模:5,557.00万元;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5,556.80万元;
, Y8 _: G# X. L$ h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比例等情况如下: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Q( D4 ^% h+ Q; t
注2:1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557.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5,556.80万元;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4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襄阳美利信、东莞美利信分别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
3 d4 k- @) s" p' \8 t (2)2号资管计划具体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美利信创业板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ZJ198;设立时间:2023年2月7日;备案日期:2023年2月14日;募集资金规模:2,815.00万元;
, K- c0 R* o6 Q/ ]0 Q& |% p. z 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2,252.32万元;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2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比例等情况如下: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I* R" A! K2 U8 p 注2:2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815.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2,252.32万元;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4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襄阳美利信、东莞美利信、重庆鼎喜、广澄模具分别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鼎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澄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5 D0 {( ]" D+ C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1、跟投主体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长江创新。 5 i% \2 h, I7 C+ {* A! e
2、跟投数量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 ^, H/ w8 h; S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t# o0 t/ q3 _4 m: n U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如有)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65.00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4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 h0 b" A1 i6 c7 O+ J' Y4 w1 Q 因长江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长江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如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长江创新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U2 E9 T- u7 e( O; a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列示如下 五)配售条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 v6 ~& ?6 Y3 A2 q+ {' |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2023年4月11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6 z) n/ ?) F7 r5 w 2023年4月14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得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六)限售期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z8 t& @- L5 l- p1 a8 X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长江创新本次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z! g; Z u1 v q2 I8 ^& F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七)核查情况 : f2 {# V) f8 b$ l& J7 _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 n/ R9 b) n# F1 m
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4月11日(T-1日)进行披露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4 G W8 u, f/ @" _+ l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 F% R% t! r3 m9 M c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6 F( d9 N% F! q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 S4 e$ C, s3 `% n7 O6 ]. H 3、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 {1 x; p7 L; b9 h# G) Y" e7 C2 V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4月3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 I; T) B7 G! Q3 @& U+ E% D4 {! {
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 [* p- D% |% j& I& k5 B7 T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须在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 |- c7 @" B( k0 |6 P 7、下列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A" R7 j' k8 @- k1 p: C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e) a8 r/ n; K3 H+ c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x' I) y$ j( _6 u0 n4 l2 [4 | (5)过去六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f) E0 M4 F6 b4 v9 c, e7 M# T1 r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异常名单及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0 O& y; W+ l3 i% p7 t) G* s8 S (9)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7 c+ k! M" I3 Q' o; O+ Q 8、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3 [/ L7 Z, |6 V- U; s( p+ x/ f/ l2 h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和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 ?# a8 K- t6 t8 ?! A, k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 H7 Z5 \% b! ?% _) G/ o
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 v8 |1 Q" }, q$ F' S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美利信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
4 v& |+ @( y% Y0 u9 `* t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资料。
" @% c- i* x8 i, A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如有问题请于2023年3月31日(T-7日)至2023年4月4日(T-5日)期间(9:00-12:00,13:00-17:00)致电咨询电话021-61118539、021-61118537。 * Q% ]* y0 k) s+ Y7 {% M- A: Y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5 F! n5 p1 \ [# @9 ~& _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及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的EXCEL电子版文件和盖章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 \/ A D* m3 k2 F; K6 n; y; C
1、核查材料提交步骤投资者请登录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s://emp.cjfinancing.com.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 |1 H ]5 \6 W j 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 |0 a; K- ^9 X7 K5 Q 第一步:正在发行项目页面点击“网下投资者登录”、“美利信”或“进入询价”链接进入登录页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进行登录;第二步:登录成功后可进行信息填报,点击“进入询价”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和正确的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
2 x% i2 M! h2 ]7 ]5 { 点击“保存及下一步”;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第四步: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类型所需的资料进行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后上传(所需提交的资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 c. ]. ]4 m( R" Y
第五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提交审核”2、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材料要求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
5 R4 Q( N* Z/ b7 j9 T# ~; `( g 投资者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美利信”项目下方的“承诺函模板”下载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2)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版(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
0 |; ]: Y" D5 a6 n" g1 D" s+ q 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 q: m7 q1 `8 p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5)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8 }8 V- k4 c1 C0 Q* B/ I+ D3 F (6)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 j6 s3 q6 n; Y0 ^: _ (7)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PDF盖章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
* a! N6 {* Q* x& l! j) B. ]3 [ 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具体要求如下: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4 s4 x7 o/ T5 ]& X+ G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 U8 w; k* O0 o/ }& q% h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5 [ J8 F" u; z Q# b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 y& {% p- f: X* P' |0 [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上传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 o4 W7 H/ J+ D! f' M9 @! R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 - H: w3 G; w% M# s9 l+ ?! M7 K
如出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8)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w, ?! C6 K- a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4 c+ I6 V! y" O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 J, h- _# S+ V: r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美利信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
6 y# a* E8 N7 d4 }8 P4 C9 X# y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四)初步询价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2023年3月31日,T-7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8 J- p" r7 Z% x& }3 f. [1 n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 / m2 k' d4 T7 l a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CA证书,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7 i. P' t- S2 |1 m0 P1 s" c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3年4月6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投资者在本次初步询价开始前,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 B4 @/ V5 A0 G. f7 _
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5、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 2 ^" Z; T2 D: W; ] l; z' C% G9 r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0 ~! m- c' k8 [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54%。
, O" C' n& i5 a; k8 b2 e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3年4月4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6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 : E$ }2 k( P' F$ m0 m
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 A( P* a6 s& Q k4 v& P, c9 U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配售对象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2 N! @3 T1 [6 R: Z/ w7 l3 h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 Z* \3 Y! p/ z, N/ N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
4 G, a5 `3 w6 D8 ]- f4 {+ D& p8 j 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4 m. V; [2 s N
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5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 y- ^2 A- U a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 n" M( _/ M& x2 x8 h8 N6 j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 r8 t D1 ?/ V3 e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异常名单及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 v" S4 Y/ ~: u- Z; D+ d/ t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7、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 y* f. W8 Y5 U( @5 g$ r/ _ 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l. ^: S: }( \, Q7 C) c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 p* \( w* o( L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 w4 j& N( x! W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8 K0 _' k3 h* X6 g" p% F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 K8 w3 L: U o3 g3 `) b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19、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9 d- ^, }! x g8 `) x4 g1 H0 I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 3 \7 e# _" |. O5 J9 D! j( T: X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 ^: z0 o% `( G/ ]% p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11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 @; D* _/ _" ~" z8 c. x( \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8 L9 ?* w5 _$ \, K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3 N: h L5 C& e 4、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i/ }6 Z* M9 V* D* i, m$ m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5、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 ~% @- Z* a. d! h
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报备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新启动发行。
. Z/ u0 T5 ^ B* M- M, x 6、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3年4月1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五、网下网上申购 " i- w7 I" T# |2 J$ H' K! Z( Y' Q7 w
(一)网下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 j7 X# G2 ~, m4 L9 {2 r
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4月12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3年4月14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1 [: @" A. I( g; |7 b G2 J5 l (二)网上申购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 , k( G% t; H: I4 q5 {+ ] H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 I- t+ d! ^% f0 B* a) m( h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3年4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4月1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7 g9 F. G }; c: w4 q+ n+ b4 r5 [) O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3年4月12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3年4月14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 k' _$ N* I; C: v) Z% ]6 b
凡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4月12日(T日)15:00同时截止。
0 R) \3 K% u4 P7 W4 `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4月12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 a( {! M3 n8 ^& M/ U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3年4月10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2023年4月11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 X, X, m( ?4 G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以上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3 E$ Y" S5 v+ ~9 j7 n6 Q- i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4月13日(T+1日)在《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5 {7 y# l1 C+ P
七、网下配售原则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Z, \$ g( }% G+ C$ v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配售比例相同的方式进行配售:(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_[A];
6 P. x+ M1 p, M- M5 w! w (2)所有不属于A类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_[B];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两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_[A]≥R_[B]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 \/ P% c4 l8 O- ?7 r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_[A]≥R_[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3 H8 k. W( x3 q! |1 F, K8 X9 O% _4 Z 4、配售数量的计算: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 o: N" \1 b/ D% W6 [% x9 t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按照上述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 Q! `% r% R2 j9 z* Q& S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5、网下比例限售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6 I, M7 c+ h* A& U2 e" _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0 ~8 [4 ?8 z% C+ V" p' e( } 八、投资者缴款(一)网下投资者缴款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1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3 |8 b+ H% P' _. B% D) D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3年4月14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4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 ( s% R' ]5 j# I
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
) L3 K+ B1 d6 K( {* P9 l" {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18日(T+4日)刊登的《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4 N0 g) D1 o" {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
1 J5 _$ {& b9 p" V 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 u) s% Z- s- T/ ~2 k2 _! T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4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 h# }3 p1 A5 D: ~6 }1 j' w- A5 U" `) V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 O7 W6 C% Y" F' U* X6 e' D# R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 : X8 h/ |( C' e9 f: Z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于2023年4月6日(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 F6 v2 I, \! u 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2023年4月6日(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6 L: z5 ]9 b1 m" y# m( ?* t
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2023年4月10日(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 p X' [: O: y. ]- q; Q9 f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18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 o- l; }4 } X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8 V) s4 e4 c0 z' N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 O' Q* M0 Y5 D. t9 l3 I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 {8 |- P0 m4 P, N+ g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 P: Z' o3 _) W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7 x9 J8 C/ i1 x# |7 w6 }; w$ l7 [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报备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新启动发行。 3 s/ X3 H6 o. a, m- `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一)发行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克飞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附2号联系人:王双松电话:023-66283857传真:023-66283857 1 E. d, u4 P6 g9 _2 X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初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8楼联系人:资本市场部电话:021-61118539、021-61118537传真:021-61118973 / e8 b0 y- ^* h+ Y3 _( B
发行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3年3月31日 本版导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0 N' O0 ^$ w8 Y6 d2 l( `
2023-03-31 责任编辑: ! ~" X& c I+ N$ W8 v& X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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