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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红岗区、大同区分别发布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r6 N9 B& k3 O$ |) p$ j 红岗区发布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省GOV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GOV领导同志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批示精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4 H* J# h% v3 {% _6 T. | 今年春季秸秆禁烧工作从3月1日正式启动,5月15日结束,红岗全域划定为秸秆露天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区、镇、村将全面加强禁烧管控和执法处罚一是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4 C( ^/ H8 {5 i# x9 V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区、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X4 S. o2 c: `6 e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 t R9 l5 D& a. c U: |/ F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红岗区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大同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省GOV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GOV领导同志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批示精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1 h* e/ P& B# N$ ^3 g 今年春季秸秆禁烧工作从3月1日正式启动,5月15日结束,大同全域划定为秸秆露天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区、乡、村将全面加强禁烧管控和执法处罚一是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5 _6 l: _8 V* X+ H/ C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区、乡(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u: O6 x! v4 v- p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 S, l& S7 |% u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大同区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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