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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S, m% F 原标题:一碗粉,羞辱了逝者和家人2022年9月,四川凉山的陈女士在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后,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陈女士的丈夫卢先生向商家索赔176万余元近日,在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将店内同款产品的宣传图片标注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 . D1 g: T( i$ F+ \8 K0 L! K
此行为被指有侮辱死者的嫌疑
$ Q. A% B. N$ J8 y& m; K$ f9 ^ 针对此事,商家称这就是个“调侃”,其产品检测均符合市场管理要求,产品并未标价176万,图片是对事件进行解 答,“毕竟这个事情对我们影响非常大,只是让客户直观了解到这个事情的真实情况”3月2日,卢先生表示,他已截图留存证据,会进行维权。
3 G/ v s: }+ ]: w; j 3人疑吃自嗨锅后食物中毒,1人去世2022年8月30日,卢先生的妻子陈女士网购了4盒“自嗨锅蒜香花蛤粉”,9月3日到货签收。
( y5 s8 Y- w. G* S0 X 陈女士购买的“自嗨锅蒜香花蛤粉”2022年9月7日晚,陈女士与女儿、母亲3人一起食用了3盒自嗨锅当天夜里,3人都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次日,在外地打工的卢先生给妻子打电话才得知,“3人拉肚子严重,只能躺在床上休息,吃了点药但不见好转。
" t0 \6 Y/ z/ v8 { 妻子的情况最严重,我赶紧叫人把她们送到医院” 3 M% ]& B% f C! l6 S6 ]! v2 W
卢先生女儿住院时的照片9月8日下午6时许,3人被送至四川凉山会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卢先生说,入院后,妻子陈女士的情况最严重,出现了休克等症状,因病情加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9月12日,陈女士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但意识未恢复,感染严重。 % h, h% Y+ p% G* F+ E! s, p
9月13日,陈女士病情持续恶化,卢先生匆匆从外地赶回会东县老家9月14日凌晨1时许,陈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诊断为: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可能、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等事发后,会东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以及自嗨锅等方面介入调查处理。 + @- E Z' y4 f$ J/ s& V
卢先生怀疑,妻子的死是因为吃自嗨锅引起为弄清妻子的死因,卢先生申请了尸检和司法鉴定2022年12月8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本例的发病及死亡具有以下症状特征及尸体检验特征:3人共同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后集体发病;3个食用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胃肠道症状,主要表现为腹痛和腹泻症状;食用量少者先后出现症状,食用量多者(陈女士)发生死亡……。
% ?% ] o3 K$ b$ P6 ]0 ] T6 f- p 从本例的整体情况来看,被鉴定人陈女士(以及同食的其他两位人员)的临床特征、死亡过程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符合胃肠道摄入途径导致急性食物中毒的医学特征不过,该司法鉴定书也提到,本例在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同时,有无其他伴随情况导致本例症状或死亡的发生,比如食用方法是否妥当、在食用同时是否进食了其他的变质性食物、用于烫煮的水是否属于变质水、“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中是否污染了其他未知的毒物等。 ) g2 @. o- @1 u4 `
以上诸多问题,就现有掌握的材料和情况无法予以进一步明确。上述鉴定意见综合分析认为,陈女士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食物中毒死亡的可能,请办案单位结合调查情况加以研判和认定。 # Y" i0 b7 `1 ~) m4 F* v' Y4 \
司法鉴定结果2022年12月28日,会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脑组织)中定性未检测出合成药物毒物该鉴定意见书还载明,根据本例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同时结合本例的临床特征及案件调查情况,在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致死性疾病及其他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综合分析认为,陈女士的死亡不排除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 3 u# _% S4 w) d* d9 `0 W/ y3 S
此后,卢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要求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要求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6万余元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店家推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近日,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售卖自嗨锅的旗舰店将店内同款产品的宣传图标注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页面下方还展示了“蒜香花蛤粉事件情况说明”,内容为“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的相关报道图片。 
; C) F7 x- v- B+ k2 I 某电商平台自嗨锅旗舰店“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对此,有消费者认为,自嗨锅在官方旗舰店发布这种图片非常不妥,企业的行为有侮辱死者的意味,让人感到不适,即使产品质量无问题,也不愿再购买其产品。 2 A" ]% O# v$ M f: y9 R- Q) {; \
3月2日,记者注意到,相关电商平台上已搜索不到“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相关信息3月2日上午,当事人卢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关注到了网上所谓“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信息,已对相关图片截图留存证据,稍后会进行维权。 / c1 E6 W: S! M8 u6 `* k- G! b
“电商平台也联系我了,相关的图片已经下架处理了”卢先生说,因一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前不久他已将相关商家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专家:不该拿死者家属索赔当噱头商家能否拿死者家属索赔作为噱头,如此“调侃”式进行广告宣传?。 8 L: V* \: c0 r! F( \
3月2日下午,记者致电自嗨锅委托商所在地的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卢先生一家的事情,多个部门正在联合处理中对于网店以176万元做宣传的情况,当事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可以作为原有事件的补充,也可以作为新的事件进行投诉,但至于此类事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要由专人进行判别。
4 j5 {3 L9 G2 }- f&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死者亲属主张176万元民事损害赔偿款项,无论176万元在提起诉讼以后,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商家都不能以176万元进行炒作,更不能作为羞辱死者家属的噱头。 5 L0 n1 b* Q; H; @7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详情页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和服务,属于广告范畴,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不管此次维权事件最终结果如何,自嗨锅某产品以标有“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图片作为产品宣传主图,并且在产品详情页展示该受害者维权事件相关新闻的图片,明显具有嘲讽、侮辱的意味,严重伤害了公众感情,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广告不得具有的情形,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 a4 P7 F2 ?, P
与此同时,付建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0 W0 _9 h2 k) N3 i3 ~ 另外,公开侮辱他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来 源 |北京青年报 综合 央视网、央广网 、红星新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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