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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农村新人口和生活用地存在矛盾,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具有复杂性。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处理涉及农民生活。
6 n0 K" [- j% X& G7 o4 W 你可能会怀疑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接下来广州房产律师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C. R0 Z9 t1 V& j1 W) M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不能继承耕地、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某一成员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方收回承包地。 * S: Q$ I+ C7 B9 L4 H. W0 L% D
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是,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不是农户进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 3 T) `/ Q. w; t& | O' S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3 W8 d2 S& I. z% K( M/ m1 Z
2、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 _. d; I7 u4 N1 i' }, {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当取得的个人利益,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 + S+ U0 q" _+ T2 J v3 F6 Q6 Y
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处理。由此可见,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收益应当作为遗产继承。
/ h8 ?0 ]" G5 N1 c: @& L' w/ v( u 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至134条对此有特别规定,该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保护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O9 S; ~4 s) ^" k7 x& J" F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 K* M1 ]4 \9 @2 d: k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没有继承性。如果给予市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将变得更加紧张。因此在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上需谨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法律上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 0 J0 z4 ]$ j/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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