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X5 [/ O! _* D( \3 e8 s$ C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15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h4 P+ y C6 R9 B 特别提示: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g3 k, a3 z- P! o2 @( U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 S9 i! W7 f7 ^4 O2 m. E, R
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5日、5月11日、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
! _& ^6 Z1 G. C 2、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违规资金利息,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 f% v3 B3 V% t Z& j6 F( P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D1 {* @5 w3 N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 e* g) L* g# }7 ]- c; d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2022-174、2022-183、2023-008、2023-014)。
! L @+ H; t5 y( I, g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 6 J1 a8 j& l6 ]6 ~( |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4 z; Y6 M4 F: `9 \, k1 m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5 k( V6 b" z/ P* p) ?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
- V! u" v9 }4 ^' G& u1 l6 { 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 A7 U( W1 M8 z7 x5 b; v$ {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2023年1月,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 z0 ?( `- k5 D3 H! D+ c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F" l0 X# c! d. o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9 w7 d( R5 M& Z& z7 o J1 ~7 O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o5 O# _9 Z6 G4 A: Y4 Y* y 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 $ k' c6 Y5 p# B; v4 @' R
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
1 J( p/ ~! s; r7 a9 E! q 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 ?' g/ r+ {! E4 V5 B, S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4 Y: h% G2 G( j) D% S t 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三、解决措施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 $ W2 e/ W* h* t5 [) r8 [0 q
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 + R. H$ f1 Z' x9 ]5 g! S1 k* d- Y
2022 年 12 月29日,公司已收到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合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四、其它说明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0 e3 X/ n) Z- p2 j# V; y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1 F+ _9 I& p/ h b0 d" w+ |+ E 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5日、5月11日、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 % V( \; f! L( u, }( \; j
2、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5 [4 J* j3 _, m+ x" J0 c$ D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16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Y$ u; E2 w8 c/ m+ @
重要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3.涉案的金额:13,435,428.38元;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 N6 ?& X9 D! L% B" w7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
! r% D' ]+ v2 h, r3 u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 02 民初23 号、(2023)浙02民初106号】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2民初413号、(2022)浙02民初416号、(2022)浙02民初542号、(2022)浙02民初585号、(2022)浙02民初621号、(2022)浙02民初623号、(2022)浙02民初625号、(2022)浙02民初568号、(2022)浙02民初717号、(2022)浙02民初871号、(2022)浙02民初901号、(2022)浙02民初920号、(2022)浙02民初954号、(2022)浙02民初961号、(2022)浙02民初956号、(2022)浙02民初959号、(2022)浙02民初962号、(2022)浙02民初966号、(2022)浙02民初967号、(2022)浙02民初957号、(2022)浙02民初950号、(2022)浙02民初960号、(2022)浙02民初958号、(2022)浙02民初965号、(2022)浙02民初999号、(2022)浙02民初976号、(2022)浙02民初1030号、(2022)浙02民初1024号、(2022)浙02民初1044号、(2022)浙02民初1035号、(2022)浙02民初1045号、(2022)浙02民初969号、(2022)浙02民初1043号、(2022)浙02民初1075号、(2022)浙02民初1079号、(2022)浙02民初1056号、(2022)浙02民初1099号、(2022)浙02民初1100号、(2022)浙02民初1101号、(2022)浙02民初1102号、(2022)浙02民初1094号、(2022)浙02民初1095号、(2022)浙02民初1108号、(2022)浙02民初1154号、(2022)浙02民初1155号、(2022)浙02民初1161号、(2022)浙02民初1147号、(2022)浙02民初1137号、(2022)浙02民初1160号、(2022)浙02民初1207号、(2022)浙02民初1041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 S/ ]( V5 f6 v" d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一)诉讼概况1、诉讼当事人原告:苏天翔等58名投资者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1,400,411.57元 ! _$ K5 Z7 B- d) k% t- {1 s% Z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主要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T) E9 l3 ^+ l& \: Y8 B! G% ? 2022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6 {# k# C3 x# I+ J7 k 苏天翔等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一)诉讼概况1、诉讼当事人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 ! E4 ?' a: G. O' ~/ Q
被告: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起;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2起;2、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4,218.57元;(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0 ?4 p- n1 g1 _& N9 g: }' g8 \, m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X( O" g: R. A2 l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2,035,016.81元;(2)驳回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X4 s' m/ T0 z
本次案件受理费152,951元,由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负担99,862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Q- g* t$ y; Y2 h9 u, z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 q. l ?5 `$ x! y: i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Y1 ~) O) T; ^! s- J. L. a# v
特此公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x n7 E2 Z& b2 I' D, P2 H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 X; `* j$ s& l3 H0 S; ?3 A
$ O8 g- X5 v# T" K" r+ x7 f' K0 D0 p+ c2 P' }% P0 l) d2 i
2 T( }, ]3 u# [% n3 E5 y- @: W0 C' u- N! O8 R5 }&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