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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v: B) F, ]: r 本文转自:人民网人民网福州3月13日电 (林晓丽)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持续更新迭代,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新客体不断涌现。
) g8 ^" m8 r5 J& H8 M/ i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潘越认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对数据确权、数据使用处理的正当性边界等关键问题未给予有效回应,对新的知识产权形态和侵权行为也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界定,难以对数据知识产权形成有效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7 w& R8 r9 r" ]3 z b1 I) k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潘越受访者供图“另一方面,涉及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争议事实纷繁复杂,对司法审判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潘越说潘越建议,应加快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尤其要对数据确权、数据获取的正当性边界、保护期限等关键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探索适用于数字经济价值理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j6 n$ t( z3 F, w8 B3 ?8 a
同时,潘越认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庭可能无法满足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可探索设立专门化的数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构与之相对应的,应持续推进专业型法官培养,组建具备数字领域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官团队,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扩充技术调查官团队。
7 p6 _% L( v5 H# h “对于复杂领域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法官跨界深入理解专业技术和前沿问题,为数字领域技术事实的勘验和认定提供有力支撑。”潘越表示。 # X+ i, m k8 Y*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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