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风一点 发表于 2013-08-21 12:47:24

互联网企业要以用户体验为核心

  软文。对于个人站长而言,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软文。软文的效果比较好,它能形成病—毒式的传播。不过软文也有两个问题,一是难,正应了zac所说的越是难的外链越能体现其价值。另外个问题就是时间长了,搜索引擎就会把重复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删除,这样软文所能起的效果就会相对降低。所以,作为一个个人站长,最好坚持长期写软文。类似于admin5、chinaz都支持个人站长发布自己的软文并在结尾的地方带上域名地址。软文的难度较高,但效果很好

  互联网企业要以用户体验为核心

  1、互联网企业不得侵害用户的取舍权。

  互联网的实质特征是平等开放,任何企业都不理当把自个儿的心志强加给网民。不一样的用户,有不一样的使役习性,不一样的需要。使役啥子软件,不使役啥子软件,主动权理当掌握在用户手中。没有哪个软件是万能的,也没有哪个软件是完美无缺的。不得经过要挟、哄弄、误导、强制甚而劫持的法子,让用户在违背真实意识表达的情况下使役本企业的软件。伤害用户取舍权,可以得意一时,但不可能得意一世。这么的软件、这么的企业,终极会被消费者淘汰。象历史上知名的一点流氓软件,最终的下场都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儿。

  2、互联网企业不得侵害用户的知情权。

  对于绝多数网民来讲,都不是专门的IT成员,电脑软件方面的知识都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众多仍然“菜鸟”。而互联网企业,大多有专门的开发力气,有洒洒专业的技术成员,掌握的专业知识要比普通网民多得多。出奇是对本企业开发的软件,陈安之演讲视频 http://www.880050.com/chenanzhiyanjiangshipin 其中包含众多是技术秘密,更非普通用户所能知悉。在双边信息纯粹不对称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不得利用用户的不知情,偷偷摸摸干一点损人利己的事体。不得利用网民的知识弱点来恐吓用户,张大安全隐患惠风险,还是把不存在安全隐患说成安全隐患,使网民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使役软件。

  3、互联网企业不得侵害用户隐私权。

  依据《中华百姓民主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理当承受法律责任。隐私是一种在法律的保障下不受干涉的面貌,涵盖一切实质上归属私人的事情和信息,隐私不受进犯是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体现。但在网络时世,隐私泄漏与被进犯变得更加容易、更加隐秘。从用户的性别岁数生业等身份信息到用户的购物品类,引爆学习力怎么样 http://www.880058.com/ybxxl 从用户使役的软件到过访的网站,这些都可以很容易地被一点软件所侦测。作为有责任感的互联网企业,是不应侵害用户隐私权的,更不应经过利用用户的隐私或发售用户的隐私信息来获利。

  我们做SEO的就是要讲究原则,不然默默无闻地做SEO是不行的,没错,平常心确实是SEO的最佳心态,但原则必不可少,坚持自己的原则,做真正的SEO!

wofa888 发表于 2026-01-10 20:52:06

说得很实在,没有夸大其词,这种真实分享太难得了

辥騰 发表于 2026-01-11 06:08:34

内容很干货,没有多余的废话,值得反复看

00000 发表于 2026-01-19 19:40:31

这个分享太实用了,刚好能用到,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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